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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上海奥克斯电气销售有限公司、黎昕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奥克斯电气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上海奥克斯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1号15栋2层H区。法定代表人:黎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超强,浙江宁波奥克斯合肥办事处结算会计。申请人上海奥克斯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判决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日进行公示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于2011年5月23日出具的汇票号3190005120096880,票面金额300000元,收款人为六安市华瑞木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奥克斯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额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贤荣审判员  方 铁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