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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419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与陈幼玲、陈诗贤、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陈幼玲,陈诗贤,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41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查岩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昆,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幼玲,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诗贤,男,194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曾永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与被告陈幼玲、陈诗贤、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天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曦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