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世飞与四川长虹膜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飞,四川长虹膜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李世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四川长虹膜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振,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世飞与被告四川长虹膜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飞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飞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44.5元)。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