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宁沁菲与宁建刚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沁菲,宁建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961号原告宁沁菲,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宁建刚,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沁菲与被告宁建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沁菲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沁菲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沁菲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夏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