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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初字第059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素贞、余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素贞,余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05915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游素贞,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余明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素贞、余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凌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