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宁与薛辉车辆过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宁;薛辉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民初字第542号 原告徐宁。 被告薛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宁与被告薛辉车辆过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宁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文让 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 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