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龚云飞与余敏贤、史晓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云飞,余敏贤,史晓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90号原告:龚云飞,农民。被告:余敏贤,农民。被告:史晓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云飞与被告余敏贤、史晓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云飞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敏贤、史晓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云飞撤回对被告余敏贤、史晓科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