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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龚云飞与余敏贤、史晓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云飞,余敏贤,史晓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90号原告:龚云飞,农民。被告:余敏贤,农民。被告:史晓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云飞与被告余敏贤、史晓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云飞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敏贤、史晓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云飞撤回对被告余敏贤、史晓科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