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44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9月29日生。被告任某某,女,1982年7月11日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英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