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陈升祥、田朝标等开设赌场罪,尹吉、曹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尹吉,卓树兵,黄某,孔德祥,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升祥。因本案于2011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晨。被告人田朝标。因本案于2011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杭璐东。被告人刘和祥。因本案于2011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尹吉。2001年8月16日因抢夺被云南省曲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11月21日解除劳动教养;2005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0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卓树兵。2009年6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孔德祥。1999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因本案于2011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因本案于2011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顾军杰。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17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尹吉、卓树兵、黄某、孔德祥、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尹吉、曹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孙高强出庭支持公诉,九被告人及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曹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尹吉、卓树兵、黄某、孔德祥、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赌博10次以上,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尹吉、曹某为讨要赌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尹吉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吉系主犯,被告人曹某系从犯。被告人尹吉、卓树兵、孔德祥系累犯。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九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陈升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升祥认罪态度较好,虽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但社会危害性较小,开设赌场的时间不长,人员范围较小,没有其他恶性案件发生。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朝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开设赌场情节较轻,赌博方式比较特殊,人员比较特定,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本案的股东并不是特定的。本案被告人所起作用不同,应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田朝标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实施殴打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商量,采用出资一千元作为入股资金的方式,先后组织被告人尹吉、卓树兵、孔德祥、唐某、黄某及田廷兵(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入股。(一)2011年1月31日和2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等人在嘉善县姚庄镇俞汇社区田朝标的棋牌室内组织田朝恩(另案处理)等不特定的人员采用“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二场,并安排被告人尹吉、卓树兵、黄某在赌场内“杀注”、“抽水钱”,二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二)2011年2月2日至2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等人在嘉善县姚庄镇俞汇社区育才路7号先后多次组织何先其(另案处理)等不特定的人员采用“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尹吉、卓树兵、黄某、孔德祥及田廷兵(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杀注”、“抽水钱”,安排被告人唐某在赌场外望风,共开设赌场1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尹吉、卓树兵、黄某、孔德祥、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钱波、唐晏书、陈文勇、何先其、任天明、姚朝元、张昌成、田茂玖、薛顺仁、陈朝廷等人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尹吉、卓树兵、黄某、孔德祥、唐某在开设赌场中的作用,经查,此赌场是由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组织开设,并策划股份分配、入股方式,安排了相关望风、“杀注”等人员。被告人尹吉、卓树兵、黄某、孔德祥在赌场内负责“抽水钱”,被告人唐某负责望风,其虽入股,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故对被告人田朝标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非法拘禁罪2011年2月1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尹吉、曹某伙同田廷兵(另案处理)在嘉善县魏塘街道长秀新泾一租房内以“二八杠”的方式赌博输钱后,怀疑王平提供的麻将牌有问题,便要求王平退还当天赌博所输的全部赌资人民币4500元,并将王平强行带至嘉善县姚庄镇俞汇社区,以殴打和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其打电话向亲朋借钱,王平被逼试图跳河逃跑未果。后被告人尹吉、曹某及田廷兵等人将王平带至一鱼塘边小房子内,继续以殴打的方式逼迫王平联系家属凑钱,并威逼王平写下欠曹某人民币7500元的欠条一张,并要求王平朋友舒作才提供担保。当晚9时许,王平家人和朋友将4500元人民币送至姚庄交给被告人尹吉、曹某等人后,王平才得以回家。王平共计被非法扣留8小时左右,并在此过程中其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因舒作才为王平提供担保,后从其家属处取得现金4000元。案发后,该4000元已被扣押。以上事实,被告人尹吉、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平的陈述,证人卓树兵、孔德祥、曾光兵、舒作才、郑启琴、吴家秋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田廷兵的供述,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保证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尹吉、卓树兵、黄某、孔德祥、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赌博10余次,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尹吉、卓树兵、黄某、孔德祥、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尹吉、曹某为讨要赌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此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尹吉、卓树兵、孔德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九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升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朝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和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尹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卓树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3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孔德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随案移交的人民币4000元,发还给王平。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亮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