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1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斌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莲刑初字第006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斌斌,男。2007年3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斌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孙斌斌在本市城西客运站224路公交车起点站,趁被害人王某乘车之际,将王某的白色诺基亚612xxx手机盗走。王某发现后立即追赶,并在路人的帮助下将孙斌斌抓获,手机被孙斌斌弃于路边后被王某拾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斌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抓获孙斌斌经过证明;被盗手机查获记录、扣押清单、价格鉴定书、发还领条;被告人孙斌斌对作案现场及所盗手机指认照片;被告人孙斌斌供述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斌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斌斌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斌斌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被告人孙斌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斌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春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