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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初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5021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某(一般代理),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家琴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崔 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