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小爱、王彤、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60号权利人赵某某,系被害人王某甲之妻。权利人王某乙,系被害人王某甲之长子。权利人王某丙,系被害人王某甲之次子。被执行人王某丁,现在监狱服刑。王某丁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王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535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我院于201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丁正在监狱服刑,其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部门无等级财产,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家属与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且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至今权利人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尚有9535元赔偿款未得到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执刑字第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王某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