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03号原告深圳市捷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日修,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孙超军。上述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日修、被告法定代表人孙超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定制一套S37塑胶模具,共计85000元,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付清全部款项。2011年,原告向被告催交货物时得知被告倒闭的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套S37塑胶模具损失85000元,在债务清偿中优先清偿原告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S37模具一套,共计85000元,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付款34000元、8月17日付款51000元。原告庭后撤回债务清偿中优先清偿原告损失的诉求。以上事实有S37模具合同报价单、网上银行交易回单、网上转账电子回执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本着民事活动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各自的权利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2010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S37模具一套,共计85000元,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付清该笔货款,取得该套模具的所有权,由于涉案模具已被法院拍卖,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8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力创辉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捷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损失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文 英 玲书 记 员 文红红(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