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刑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成林富盗窃、脱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1293号罪犯成林富。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0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林富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2006)隆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成林富犯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宣告缓刑部分,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1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林富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成林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0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代理审判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锁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