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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二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安宏霞与刘文领、李国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宏霞;刘文领;李国茶;刘永帅;刘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314号原告安宏霞,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冀州市人,现住该村。被告刘文领,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衡水市武强县人,住该村。被告李国茶,女,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永帅,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永峰,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宏霞与被告刘文领、李国茶、刘永帅、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宏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