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民二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安宏霞与刘文领、李国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宏霞;刘文领;李国茶;刘永帅;刘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314号原告安宏霞,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冀州市人,现住该村。被告刘文领,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衡水市武强县人,住该村。被告李国茶,女,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永帅,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永峰,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宏霞与被告刘文领、李国茶、刘永帅、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宏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