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林万锋与黄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锋,黄崇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472号原告林万锋。被告黄崇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万锋与被告黄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万锋以对方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万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万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