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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林万锋与黄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锋,黄崇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472号原告林万锋。被告黄崇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万锋与被告黄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万锋以对方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万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万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