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笕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郑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郑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笕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施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叶志忠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