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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笕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郑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郑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笕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施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叶志忠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