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芳,陈萍,陈军,窦长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78号原告:李传芳,女,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本区李郢孜镇河东南村居委会**楼*层*室,身份证号码:3404051954********。原告:陈萍,女,1979年4月4日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4051979********。原告:陈军,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4051980********。被告:窦长美,女,1964年9月2日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本区杨公镇大桥村孟郢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6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芳、陈萍、陈军与被告窦长美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传芳、陈萍、陈军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芳、陈萍、陈军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芳、陈萍、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李传芳、陈萍、陈军负担。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富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