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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民终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嘉兴飓风时装有限公司、杨德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嘉兴飓风时装有限公司;李国庆;杨德明;杨彩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飓风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扣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庆。委托代理人张春元。委托代理人张荣发。原审被告杨德明。原审被告杨彩林。上诉人嘉兴飓风时装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飓风时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