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与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长刑初字第0017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农民。1995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2000年刑满释放。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榆林市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双庙河乡张家山村,农民。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同年10月20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85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全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现已审理终结。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8月下旬某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联系王某某、李鑫(在逃)在引镇街道见面,伺机盗窃摩托车。由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在引镇街道雇了一辆钓鱼车后,窜至引镇街办“鸿康医院”里,由魏某某、王某某、李鑫三人负责望风,张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开锁,将白超的摩托车盗走。魏某某、张某某两人将盗的摩托车驾驶至西安市等驾坡街办等驾坡村口,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叫“小李子”的人,二人将赃款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00元。2、2010年8月24日左右,长安区王莽街办稻地江村过会,王某某给被告人魏某某提议到该村盗窃摩托车。魏某某联系了张某某、李鑫。四人到稻地江村养猪场附近,由魏某某、王某某、李鑫望风,张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开锁,将王琪的摩托车盗走。魏某某、张某某驾驶该车到等驾坡村准备销赃,当晚在旅馆休息时,该车丢失。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60元。3、2010年8月30日12时许,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鸣犊街道伺机盗窃摩托车。由魏某某、陈某某望风,张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开锁,将留公村村民郭先锋放置在鸣犊街道的摩托车盗走。由张某某、陈某某两人将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等驾坡街办一个叫“老’的男子,张某某将赃款分给陈某某100元,余款自已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51元。4、加10年9月10日15时许,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与外号叫“神神,(在逃)的到长安区杨庄街道,三被告人经过分工,将关慢利的摩托车盗走。由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将车驾驶至等驾坡村口,以650元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45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警情况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据此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在王莽街办稻地江村盗窃三琪摩托车一宗中,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李鑫一同去稻地江村夕实,但他并不知道张某某等人盗窃摩托车的事情;他也没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以供认。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下旬某日15时许,被告人里东宁、张某某联系王某某、李鑫(在逃)在引镇街道见面,伺机盗窃摩托车。几人到引镇街办“鸿康医院”里,由魏某某、王某某李鑫望风,张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开锁,将白超的摩托车宝走。魏某某、张某某将车以1500元销赃后,二人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00元。2、2010年8月24日左右,长安区王莽街办稻地江村过会王某某提议到该村盗窃摩托车。魏某某联系了张某某、李鑫。(人到稻地江村养猪场附近,由魏某某、王某某、李鑫望风,张不全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开锁,将王琪的摩托车盗走。魏某某、弓保全驾驶该车到等驾坡村准备销赃,当晚在旅馆休息时,该里丢失。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60元。3、2010年8月30日12时许,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包犊街道伺机盗窃摩托车。由魏某某、陈某某望风,张某某用事乡准备的工具开锁,将郭先锋的摩托车盗走。由张某某、陈某某将车以900元销赃,陈某某分得100元,余款被张某某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51元。4、2010年9月10日15时许,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与外号叫“神神”(在逃)的到长安区杨庄街道,将关慢利的摩托车盗走。魏某某、张某某将车以650元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45元。2010年9月15日10时许,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0年9月15日12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鸣犊派出所干警在鸣犊街道巡逻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无牌照面包车中的三名男子形迹可疑,盘查中发现车内有撬杠等工具,遂将三人带回所内审查。王某某对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各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0年8月某日,白超的摩托车在引镇“鸿康医院”被盗;2010年8月24日左右,稻地江村王琪的摩托车被盗走;2010年8月30日,郭先锋的摩托车在鸣犊街道被盗走;在杨庄街道关慢利的摩托车被盗走。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魏某某是老大,他指挥,我负责偷摩托,陈某某、王某某他们放风。(1)2010年8月20日左右,魏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一块去偷东西,我拿上工具。后魏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还有一个外号“神神”的人,在引镇杨庄我们偷过一个摩托。3、公安机关的投案证明证实:2010年9月15日10时许,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0年9月15日12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鸣犊派出所干警在鸣犊街道巡逻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无牌照面包车中的三名男子形迹可疑。盘查中发现车内有撬杠等工具,遂将三人带回所内审查王某某对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事实予以供述。4、估价鉴定结论;5、扣押物品清单;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1995)长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9、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保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其在王莽街办稻地江村盗窃王琪摩托车一宗中,他和张某某、王某某、李鑫一同去稻地江村属实,但他并不知道张某某等人盗窃摩托车的事情;他也没有组织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起主要作用。经查,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宗犯罪事实中,均是由魏某某负责分工,其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在王莽街办稻地江村盗窃王琪摩托车一宗中,魏某某参与了该宗犯罪事实,有同案犯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可证,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止。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孟选民代理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姜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