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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74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群诉刘蓉、四川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刘蓉,四川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747号原告张群,女,汉族,1956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谢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蓉,女,汉族,1953年6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1幢26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诉被告刘蓉、四川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