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74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群诉刘蓉、四川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刘蓉,四川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747号原告张群,女,汉族,1956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谢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蓉,女,汉族,1953年6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1幢26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诉被告刘蓉、四川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