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兴龙与被告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兴盛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兴龙,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兴盛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37号原告薛兴龙(曾用名薛新龙)。委托代理人陈友军。被告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兴盛店。负责人韩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兴龙与被告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兴盛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兴龙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东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兴盛店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兴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