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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汪某1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某1;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泉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汪某1,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赵振海,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涵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晓慧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振海、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庭后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1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5月相识,2006年5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汪某2,孩子由原告方父母一直抚养至今。自2009年10月双方感情不和,导致矛盾激化并分居至今。2009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1月10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了(2010)泉民一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因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现原、被告已分居2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被告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婚姻基础牢靠,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但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系因原告常年不回家造成。如被告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因原告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共同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给被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审理查明:2002年5月,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7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汪某2。自2010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徐某带儿子一直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被告称原告在太和县恒发饮料有限公司投资款13万元及该公司欠款117800元,并提供合同及收条一张、借据三张,原告当庭予以认可,并称如原告同意离婚,该投资款、欠款都归被告所有。被告提供录音光碟一张,证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及原告给一姓魏女子买一辆汽车,登记在姓魏女子名下。原告当庭称认可与姓魏女子系同居关系,但未给姓魏女子购买车辆。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汪某2,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儿子年龄尚幼,正需父母照顾,原告虽一时过错,但被告仍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的现实社会意义,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汪某1与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晓慧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琪校对人:任晓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