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人寿财产保险芜湖中心支公司、鲁昌水、刘希发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女,1957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正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