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454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5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田建国。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足,婚后被告不去工作挣钱养家,经常在外打麻将、喝酒,双方多次发生吵架,使得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先后与两名女子发生婚外情,并且与麻将馆认识的已婚女子发展甚密。2011年初,被告以出差去安康为由和该女子在西安同居。事发之后,该女子向原告打来来电话威胁原告,告知原告其已经怀了被告的孩子并发短信要求原告离开被告,原告无奈只得搬走。2011年4月,原告搬走后从朋友口中得知被告在婚前已经有一个小孩,之后被告的姐姐也证实此事,被告随后向原告承认其在20岁时由于领不到结婚证却有一个小孩已经八岁。原告从认识被告时就被欺骗,婚后被告继续骗取原告的感情,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婚前基础差,婚后感情长期不融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是在2011年4月份才知道被告有孩子的。被告家盖房子,这几年最少能花13万,被告借了8万元是事实,剩下5万元原告没有出过一分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7年2月6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来,双方因琐事以及被告未能正确处理与异性朋友的关系致使原告产生不信任,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原告诉称被告与多名异性关系不当,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辩称其与其他异性仅为朋友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互负彼此忠实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未能正确处理与异性朋友的关系导致原告产生合理怀疑,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原告诉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之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被告既然不同意离婚,应当积极与原告沟通,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轻言离婚,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今后双方应彼此宽容对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双方之间产生的矛盾,维护好家庭的稳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曲 佳打印:扈艳红校对:赵永亮2011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