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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106号原告:惠某某,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继强,男,西北政法大学老师。被告:孙某某,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长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膺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