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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某、杨某某、冯某有、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8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原审被告人冯某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上诉人冯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有、刘某某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冯某有、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0年l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有、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深云路段施工时发现工地上裸露着电缆线,由被告人杨某某提议,其他三名被告人共同参与盗窃电缆线销赃分钱。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和冯某有手持铁铲、铁镐到达北环路辅道(由南山向福田方向)靠近新力源混泥土公司路段,挖掘道路附近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在盗窃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缴获铁锹、铁镐等作案工具及盗窃的两条型号为VV4*25*16+1的电缆线。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缆线的修复费为人民币701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有、冯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单位委托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如的证言,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书,路灯环境管理中心说明,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有、冯某某、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有、冯某某、刘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冯某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冯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冯某某上诉提出:裸露在外的电缆线是旧的电缆线,没有通电使用,公安机关应当举证电缆线是否是正在使用中,不应由被害人单方面说了算;案发现场是北环大道辅道,当时正在施工,不让机动车通行,即使没有路灯也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请求二审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有、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已经一审法院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有、刘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有、刘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冯某某上诉提出的裸露在外的电缆线是旧的电缆线,没有通电使用,公安机关应当举证电缆线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等上诉意见,经查,被盗路段电缆线系正在使用的电缆线的事实,除了有被害单位代表黄某某的陈述、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同案犯杨某某、刘某某亦供述称”电缆是路面路灯的通电电线”,冯某某及冯某有均供述称”那些电缆是用来给路灯供电的”,”知道电缆挖断了,路灯就无法提供照明了”,本案证据足以证实涉案电缆系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冯某某提出本案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及情节轻微、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冯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挖掘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必然会导致路灯无法提供照明,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人以此请求二审改判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正 茂审判员 杨 爱 云审判员 周 祖 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磊(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