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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新民初字第44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宏毅与被告本溪朋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刘国强、刘其威、刘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毅,本溪朋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刘国强,刘其威,刘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4478号原告何宏毅,男。委托代理人于维清,男。被告本溪朋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西路40号。被告刘国强,男。被告刘其威,男。被告刘博,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宏毅与被告本溪朋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刘国强、刘其威、刘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宏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