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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高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玉良与威海万力起重挖掘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良,威海万力起重挖掘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高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刘玉良。被告威海万力起重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烟台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昭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良与被告威海万力起重挖掘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良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良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刘玉良负担。审判员  曹玉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