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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戴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戴某,渔民。委托代理人:徐乐真,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原告戴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顾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