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戴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戴某,渔民。委托代理人:徐乐真,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原告戴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志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顾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