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惠民农工商行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至县哑柏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惠民农工商行开发有限公司,周至县哑柏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惠民农工商行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至县哑柏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惠民农工商行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至县哑柏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件标的69800元,已执行46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