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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上诉人深圳××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种种原因"为由,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黎    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