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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蔚县华新矿上机械厂与被告天水岷山机械有限公司天水岷山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审核签发印制数量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蔚县华新矿山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西合营镇东庄村。法定代表人贾孝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段兴旺,系该厂职工。被告天水岷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子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县华新矿上机械厂与被告天水岷山机械有限公司天水岷山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蔚县华新矿上机械厂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水岷山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县华新矿上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天水岷山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凌云审判员  陈显堂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