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史惠芬与楼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惠芬,楼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5号原告:史惠芬,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国大,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楼申明,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惠芬诉被告楼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惠芬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原告史惠芬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