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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史惠芬与楼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惠芬,楼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5号原告:史惠芬,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国大,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楼申明,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惠芬诉被告楼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惠芬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原告史惠芬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