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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定州市亨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市亨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84号原告西安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注册号610132100017163。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联盟,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兴平市庄头镇仪空村**。被告定州市亨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都府营街(风味饮食城**)法定代表人周永杰。原告西安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定州市亨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进入工地施工以来,不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导致多次停工,且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导致工期一再延误。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商已完工程验收结算以及退场事宜,被告既不参加验收也不进行结算,后经原告与业主查验,被告所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08268.61元及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法向被告定州市亨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52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辉代理审判员  相帆代理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