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得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青岛中得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5号原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法定代表人:胡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勇,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中得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江西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得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