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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龙某乙、龙某甲等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乙,龙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龙某乙。原告龙某甲。法定代理人龙某乙(系原告龙某甲之母),民族、年龄、住址等同上。委托代理人程忠汕,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龙某乙、龙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乙、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成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 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