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龙某乙、龙某甲等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乙,龙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龙某乙。原告龙某甲。法定代理人龙某乙(系原告龙某甲之母),民族、年龄、住址等同上。委托代理人程忠汕,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龙某乙、龙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乙、龙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成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 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