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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左金东诉李育兵、钟一平、第三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金东,李育兵,钟一平,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915号原告左金东,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祝林,男,苗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李育兵,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钟一平,女,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32层。法定代表人左利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金东诉被告李育兵、钟一平、第三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金东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金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金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