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艾达美视商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艾达美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9876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诉讼代表人:朱顺德,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陶高溶、尹国庆,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艾达美视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334902),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邹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艾达美视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艾达美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缓交),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