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设机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建设机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24-1号原告: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远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廷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设机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蒙自路654号。法定代表人:孙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前敏,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司与被告上海建设机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17元,减半收取18108.5元,由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亚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