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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42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姚传义与南军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传义,南军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218号原告姚传义。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被告南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传义与被告南军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传义于2011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传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传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