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水祥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赵利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祥,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赵利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周水祥,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委托代理人:陈白余,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号。被告:赵利坤,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祥诉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赵利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尉子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