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彭月华诉兰建龙、卢丽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月华,兰建龙,卢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彭月华,女,生于1949年12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兰建龙,男,生于1979年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卢丽芳,女,生于1982年2月4日,汉族,系兰建龙之妻。彭月华诉兰建龙、卢丽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陇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月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兰建龙、卢丽芳已缴纳案件款12416.20元及案件受理费312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2728.2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彭月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