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祝梅萍与胡立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祝梅萍;胡立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祝梅萍。委托代理人:吴燕,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梅萍诉被告胡立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梅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祝梅萍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