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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振、耿俊荣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刘某,王振,耿俊荣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刑初字第28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华泰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无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毕泗军,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振,曾用名XX,无业。2011年2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贾心翠,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耿俊荣,曾用名耿俊东,无业。2007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1日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耿俊荣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孙某、吴某、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吴某、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吴某、刘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谷 月人民陪审员  周长欣人民陪审员  王小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