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泸泸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泸县喻寺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四川亚奥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喻寺镇人民政府,四川亚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泸泸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喻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治军,系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四川亚奥鞋业有限公司,住址:泸县福集镇。法定代表人陈贤宗,系公司经理。关于泸县喻寺镇人民政府与四川亚奥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后,我院将所得款项依法进行分配后,申请人依法受偿343860元。该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张正义审判员 官晓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嘉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