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六终字第48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提供的罗某某《入职登记表》及《员工转正申请表》均有罗某某签名确认己领取了《劳动合同书》的事实,同时依据公司对罗某某的《任命通告》及公司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证实罗某某系公司的财务部主管,其主要职责为:1、核算公司全体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及处罚等;2、制定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11、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12、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签订劳动事宜;13、负责保管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文本。足以证明公司已与罗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对此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书已由罗某某依职责负责保管的事实未能进行查证认定,属认定���实不清,直接导致错误适用法律,依法应予以纠正。经核查,一审中,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任命通告》等证据,但经审阅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仲案字(2010)1723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并没有提交上述证据。本案中,虽然《入职登记表》备注栏注明”公司已发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09年4月16日至2011年4月15日止)给罗某某”,《员工转正申请表》备注栏注明:罗某某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及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任命通告》中亦规定罗某某负有上述职责,但《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均由公司单方保管,且备注内容处无罗某某签字确认,罗某某亦不认可上述备注内容,且《任命通告》系公司单方制作,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发放给罗某某。因此,本院认为,《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任命通告》等证据为本案重要的和主要的证据,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仲裁举证期内中如期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而其在一审提交的该些证据,虽然有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证人一为现任股东,一为现在岗员工,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效力不足,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且罗某某亦不予认可,因此,《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任命通告》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应当受到质疑。故此,在不能合理性排除《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任命通告》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应当受到质疑的情形下,本院对《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任命通告》等证据不予采纳,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与罗某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认定未依法与罗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定性问题。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支持罗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一审判决第三项支持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述两个判决项是前后矛盾的。因为第二项判决系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但第三项判决却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第二项判决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何来判决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呢因此,一审判决第二项及一审判决第三项相互矛盾,且系对罗某某诉请的重复支持,于法无据,故对罗某某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依法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指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既包括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亦包括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外延作了扩大化的解释,其外延应该是特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能适应该条规定的。本院认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的相关规定,据罗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可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系在罗某某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下,于”三期”期间���方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