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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长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纸箱厂与浙江××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纸箱厂,浙江××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长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海宁××××纸箱厂,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肖王村沈花园36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曹某某。被告:浙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区块××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纸箱厂诉被告浙江××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浙江××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永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