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胡某某,女,1946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某,女,系陕西医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定代表人鲁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63年3月18日生,系该院医疗争议办主任。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原告因左膝疼痛到被告处入院治疗,同年6月10日原告在被告医疗行关节置换术。后原告因左膝不适,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左膝关节置换手术费33600元,骨折手术费及材料费4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调解书生效当日,由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付给原告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1000元整。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9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