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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仓海诉被告刘胜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仓海,刘胜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张仓海,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蒲城县西电厂下岗职工,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111号。委托代理人刘和平,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胜利,男,41岁,汉族,蒲城县东陈电厂职工,住蒲城县东陈电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仓海诉被告刘胜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仓海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仓海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仓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仓海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