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仓海诉被告刘胜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仓海,刘胜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张仓海,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蒲城县西电厂下岗职工,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111号。委托代理人刘和平,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胜利,男,41岁,汉族,蒲城县东陈电厂职工,住蒲城县东陈电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仓海诉被告刘胜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仓海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仓海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仓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仓海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燕 搜索“”